⒈ 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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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封建时代供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其社会地位低贱。
引《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隋书·裴蕴传》:“藴 揣知帝意,奏括天下 周、齐、梁、陈 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元 关汉卿 《金线池》第三折:“贤弟不知,乐户们一经责罚过了,便是受罪之人,做不得大人妻妾。”
鲁迅 《准风月谈·我谈“堕民”》:“况且看他们的职业,分明还有‘教坊’或‘乐户’的余痕,所以他们的祖先,倒是 明 初的反抗 洪武 和 永乐 皇帝的忠臣义士也说不定。”
⒉ 旧时妓院的别称。
引《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 武昌府,转卖与乐户 王 家。那乐户家里先有三四个粉头,一个个打扮的乔乔画画,傅粉涂脂,倚门卖俏。”
《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珍哥 年一十九岁……卖与不在官乐户 施良 为娼。”
⒊ 指民间乐手。
引清 袁枚 《续新齐谐·喜婆》:“越郡 城有 惰民巷 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民间婚嫁,则其男歌唱,其妇扶持新娘。”
⒈ 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
引《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
《金瓶梅·第一回》:「玉莲亦年方二八,乃是乐户人家女子,生得白净。」
⒈ 古时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收入官为官妓,隶属乐部,从事弹奏演唱,称为「乐户」。后泛指供奉皇室音乐的人家。
引《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
《隋书·卷六七·裴蕴传》:「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⒉ 妓院。
引《喻世明言·卷一七·单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岁,为乱兵所掠,转卖在全州乐户杨家,得钱十七千而去。」
《醒世恒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