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信息社会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习惯,使人们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更为强烈。人们在享受信息化社会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却经常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忽视信息安全保障。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是通过对信息安全的认识、理解逐步建立起来的。就信息安全意识的内涵以及信息安全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的有效措施。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浅谈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优秀4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通过保密教育,使我更深刻理解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信息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和社会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在部署全国信息化建设中,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上了战略地位,指出要一手抓信息化建设,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小时候我们看《鸡毛信》中的少年想尽办法把情报送达,《红灯记》中的李玉和一家为了保护游击队的密电码,更是前仆后继的走革命道路。
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向我们证明了保守机密,维护民族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
如今,通讯发达之神速令人惊叹,真可谓:一机在手可知天下之事。
随着电脑入住百姓家庭,网络世界向人们打开了互通有无,共享彼此信息的便利条件,这就意味着涉及计算机中的信息对所有用户都是公开的,显示器的辐射最强,稍加改装的普通电视机,在30米内就可以接收到正在工作的计算机显示屏上的。信号。
有关情报传递的途径已今非昔比,一些窃密分子仍然可以通过运用“黑客”程序等各种技术手段,窃取网络内计算机系统的秘密信息,所以,保密工作的涉及面也是非常之广。
通过学习使我对于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本人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纠正错误认识,提高保密意识。
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言行上
日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了20XX年一季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例会,信息安全工作。重庆市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管理处相关同志,重庆电信、重庆移动、重庆联通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XX年一季度以来重庆市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强网站备案基础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切实开展了空壳备案数据的清理工作;通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年底开展的备案核查情况,重庆市网站主体的备案信息准确率落后,有待全面提升;以多项互联网专项行动治理为契机,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清理网站有害信息,网络环境得以有效净化;各企业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指导意见”,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在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方面,通报了重庆市一季度网络安全形势以及网络安全预警、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介绍了“两会”期间网络安全专项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
会议听取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方面的'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是全面核正重庆市所有备案信息,通过加强接入服务商(包括省外接入服务商)备案主体真实性核验管理、严格备案审核等措施,全力提高备案信息准确率;
二是于6月30日前完成企业备案系统接口的升级工作,完善上报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材料等接口,有效提升网站真实性核验工作水平;
三是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治理结合起来,非法网站及有害信息的处置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是开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五是组织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互联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工作,确保建党90周年重大时期网络与信息安全。
《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所所长刘权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随着信息化的快速普及和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为国家机构、各行业正常运转提供必需的支撑和服务,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是社会持续运转的重要保障。
《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运营者责任义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作了规定。
刘权表示,《条例》对运营者的要求更为明确和具体,便于运营者贯彻落实;同时运营者的'安全责任也更加清晰,并确定到具体担责人,督促运营者主要负责人真正推动《条例》执行。下一步运营者需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高度重视安全保护工作,合规做好系统建设相关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做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奇安信集团安全专家杨波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下一步运营者需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保障力度。一是保障相关资金落实,加强网络安全建设资金的集约化管理与使用,平衡分配网络安全建设投资。二是壮大网络安全队伍,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网络安全组织体系,健全网络安全从业资质要求和持证上岗制度。三是强化面向效果的安全考核,建立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项目监控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安全能力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四是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树立科学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常态化开展全员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培训。
根据《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条例》要求,以上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下称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运营者还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条例》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信息消费联盟理事长项立刚表示,此前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了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立法需求,但由于各行业自身的局限性,无法从行业角度制定规章制度解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保护方面的问题。《条例》作为承上启下的基本行政法规,对上承接《网络安全法》,并将法案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出的安全保护要求落地;对下统领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行业的安全保护工作,将更多的操作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中信证券认为,《条例》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预计保护等级不会低于三级,将带来百亿元规模的增量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