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教学计划

篇1: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

(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 、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 、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 、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 )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 )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 )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 、制定的基本原则:

(1 )从实际出发;

(2 )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 、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2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 )法律的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 )军事法规和规章(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 、种类:

(1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 )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 )法律汇编(2 )法律编纂。

7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 )法律的适用(2 )法律的遵守。

2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 )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

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 )特点:1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 )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 )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 )原则: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 )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2 )时间效力:(3 )对人的效力:

5 、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 )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 )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 )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 、违法与法律制裁:

(1 )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 )违法的客体2 )违法的客观要件3 )违法的主体4 )违法的主观要件

(2 )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 )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点:1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 )结构:1 )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4 )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 )事件2 )行为。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篇2:法学概论论文

摘 要: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

关键词:

篇3:法学概论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2]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何克抗.建构主义DD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3.

篇4: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准用性规范属于( )

A.确定性规范

B.不确定性规范

C.兼有确定性规范与不确定性规范的性质

D.可能是确定性规范,也可能是不确定性规范

2.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3.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所作的( )

A.第一次修改 B.第二次修改

C.第三次修改 D.第四次修改

4.在我国,侵权的民事责任( )

A.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不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D.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 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某甲对其行为( )

A.不应负刑事责任

B.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8. 一般认为识别的进行,主要应依( )

A.法院地 B.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C .行为地法 D.当事人的属人法

9.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10.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10000元 D.0元

12.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

A.5年 B.

C. D.

1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应作出( )

A.有利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解释

B.有利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

C.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D.有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解释

14.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的下列何种期限内审结( )

A.2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15.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6. 下列可适用国家豁免原则的是( )

A.外国国家 B.外国国家元首

C.外国外交代表 D.外国领事官员

17.犯罪客体是指( )

A.实施犯罪的行为和手段

B.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结果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18. 下列各项,不属于代理的基本种类的是( )

A.委托代理 B.本代理

C.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同时犯有数罪而判了数个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 )

A.吸收原则 B.相加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相加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

20. 某甲破门人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21.部门管辖又称( )

A.职能管辖 B.审判管辖

C.级别管辖 D.专门管辖

22. 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何种民事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 )

A.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B.离婚案件

C.继承遗产案件 D.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3.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

A.一律不得实行调解

B.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C.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和少数公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D.公诉案件不得实行调解,自诉案件可以实行调解

24. 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纯国内民事诉讼中,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 )

A.合同纠纷案件 B.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C.离婚案件 D.不动产纠纷案件

26. 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 )

A. 协助送达诉讼文书 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C.协助调整取证 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

27.国家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以及( )

A.有武装力量 B.有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C.具有主权 D.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8. 依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A.12 B.100 C.200 D.350

29.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

A.一般法律原则 B.国内立法

C.国际司法判例 D.国内司法判例

30.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这一冲突规范属于(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性冲突规范 D.重叠性冲突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 区分法律历史类型的根据有( )

A.法系 B.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C.社会生产的发达程度 D.经济基础

E.法律制度

32. 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 )

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

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

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

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

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33.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保障当事****利原则,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

A.知情权 B.陈述和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权 D.提起行政诉讼权

E.要求行政赔偿权

34. 下列各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有( )

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

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C.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D.国际条约

E.国际习惯

35.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决定不服

D.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 法律的实施

37. 申诉权

38.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9. 个人合伙

40. 条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 简述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主要共同特征。

42.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43.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44. 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 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46. 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l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人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A  3.C  4.D  5.D   6.A  7.A  8.A  9.D  10.B  11.B

12.D  13.C  14.B  15.A  16.B  17.C  18.B  19.B  20. C  21.A

22.B  23.D  24.D  25. A 26.D  27.C  28.C  29.B  30.A

二、多选题

31.BD  32.ACD  33.ABCDE  34.ADE  35.ABDE

三、名词解释

36.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 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38.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非法人经济实体。

40.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简答题

41. (1)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

(2)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3)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4)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法不发达)

42.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规章。

(6)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7)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3.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五、论述题

44.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凡聚居的少数民族均有权实行区域自治;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的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各自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6)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

六、案例分析题

45.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46. 某甲的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某甲带领两个儿子进行盗窃,乃是把他们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他操纵着这一工具实施自己想犯的盗窃罪,应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因此,此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篇5: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需要,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一)德育方面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智育方面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有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开拓创新能力; 6、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及论证能力;

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8、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三)体育方面

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4年,可提前1年或延长2年毕业。

四、学分与修读要求

本专业学生须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理论教学总学分193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45学分,学科基础课30.5学分,专业课71.5学分(其中必修课35学分,限制性选修课36.5学分),任意选修课15学分。另须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26学分,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5学分(具体要求见《山东工商学院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方准毕业。

五、学位授予法学学士。

六、主干学科法学。

七、主要课程

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八、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表

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

九、教学计划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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